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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14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州委组织部、州教育局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干部(含非领导岗位)和教职工。学院县级领导干部(含离岗)因私出国(境)管理按州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干部、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收和处理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 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由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党委组织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在职的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干部、党员、教职工申请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需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一)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审核;


    (三)党委组织宣传部、人事处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批;


    (五)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须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申请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及在外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学院县级领导干部(含离岗)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州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集中统一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九条 干部要在回国(境)后15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宣传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条 干部、教职工要在回国(境)后15日内提交出国(境)期间情况报告,干部、党员的情况报告交由党委组织宣传部;教职工的情况报告交由人事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期间主要行程,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执行情况。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一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要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领导干部、党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由主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