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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04-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队伍,畅通党员队伍出口,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健全完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延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区分党员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二)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三)注重教育、慎重处置。立足于教育转化,引导帮助存在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及时做出处置。

第二章认定方式

第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年末集中处置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或按季度开展一次,处置结果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不同类别的党员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是否处置:

(一)在册党员采取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确定是否处置;

(二)流动党员采取查看参加组织生活记录或缴纳党费记录的方式确定是否处置;

(三)失联党员采取发布查找公告、留存联系记录的方式确定是否处置。

第四条  确定是否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确定是否处置的意见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本级党委汇总并统一作出处置决定。

第五条  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数应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半数。各类别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区分如下:

   (一)预备党员参加自评和互评,不参加测评其他党员,只接受民主测评,评议结果只作为能否按期转正的依据;

(二)以通讯方式或书面形式告知流出党员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征求本人意见,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

(三)组织关系未迁入的流入党员,参加报到支部的自评和互评,不参与民主测评;

(四)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等次不得评为优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当年民主评议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次年参加评议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失联党员党支部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温誓词。支部委员带头,支部党员集体重温入党誓词,使每名党员的心灵再一次得到净化和升华,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个人自评。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对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自我批评。

(三)党员互评。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党内思想斗争方法,党员之间要互相进行评议,摆问题、提意见、讲真话、说实话。

(四)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从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情况、立足岗位发挥作用情况、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等五个方面,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党员标准,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前,支部书记要讲清评议标准及流出党员的基本情况,组织关系没有迁出,但还能联系到的流出党员,也要纳入民主测评范围。

(五)表彰处置。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数量原则上按不超过党支部党员总数10%的比例确定,由本级党委进行通报表扬;对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应按照组织程序先进行教育转化,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参考标准如下: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于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党员有以上表现之一,但情节轻微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要结合实际,突出政治标准,细化党员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认定应注意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一)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同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二)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转组织关系或本人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无法按时缴纳党费的情况,与缺乏组织观念、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

(四)把因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五)把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六)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区别开来。

(七)把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同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带头和鼓动群众违规上访区别开来。

第四章处置方式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主要采取诫勉改正、限期改正、停止党籍和组织除名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诫勉改正。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实行诫勉制度,诫勉期为6个月。期间,由支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负责对其进行帮教转化。被诫勉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诫勉期满后,由支委会提出书面鉴定结果,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置。

(二)限期改正。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1年的限期改正时限。1.被认定为不合格,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决心和措施,接受党组织教育转化的党员;2.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交办任务的党员;3.诫勉改正仍无转变的党员。限期内,党支部应安排2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帮教转化,被处置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限期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确认改正的,取消不合格党员认定。逾期不改的,作组织除名处理。

(三)停止党籍。对失联时间不足6个月的党员,暂时作限期停止党籍处置。失联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党支部报本级党委批准后,按照组织程序给予组织除名处置。

停止党籍期间,与党组织主动联系的失联党员,经本级党委审查后,作出限期改正处置。因出国定居、出国留学、出国劳务主动申请停止党籍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列为停止党籍范围。

   (四)组织除名。有以下情形的党员应给予组织除名。1.存在严重问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党员;2.严重违法违纪的党员;3.不遵守社会公德,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党员;4.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党员;5.失联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6.自愿提出退党的党员。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谈话。自愿提出退党的党员和最终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处置的党员,经本级党委预审后,党支部应找党员见面谈话,了解提出退党理由,告知处置结果,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二)讨论决定。经组织谈话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被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会。党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和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被处置的党员可以做说明或申辩。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应到会党员要超过半数以上参加,经半数以上党员同意,形成处置决定。处置决定通过后应由被处置党员签署意见,拒签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三)党委审批。经讨论决定后,党支部将处置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本级党委对上报的处置意见和其他材料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四)集中公示。经本级党委审批后,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结果要分类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通报党员和群众,发挥警示党员、教育群众的作用。同时,本级党委要及时将劝退、除名情况报送上级组织部门汇总,并由上级组织部门通报纪检机关。

(五)跟踪管理。集中公示后,党组织要加强对受组织处置党员的团结教育、跟踪考察和管理,避免把受到处置的党员推到对立面。

(六)立卷归档。党支部负责整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处理决定要归入个人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呈报表、会议纪录、组织审批材料等由本级党委另行建档保存。

第十条  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支部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十一条  对未转移组织关系,未获批准离开党组织的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教育劝告不承认错误的,予以组织除名。

第十二条  对未转移组织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党支部联系,经党支部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在民主评议中可按自行脱党予以组织除名。

第十三条  在组织清查中,是党员而坚决否认自己是党员,经组织教育不改的,依程序予以除名;以退党为借口,拒不交党费、不服从组织管理或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组织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劝其退党或组织除名。

第十四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阅读有关文件,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由党支部负责向本人传达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精神,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而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边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