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2020 年 3 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州委组织部、州教育局相关要求,结合学 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学院县级、科级干部(含离岗)因私出国(境)管理按州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干部、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收和处理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 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由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学院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学院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在职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在寒、
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干部和全体教职工申请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出国(境),需经下列程序方能办理。
(一)学院县级干部和科级干部需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查表》,同时提交因私出国(境)请示、个人承诺书和学院出国审批证明,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办理。
(二)学院系部干部需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同时经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州教育局审批后,由学院组织部门备案。
(三)学院教职工需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同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州教育局审批后,由学院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及在外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学院县级干部(含离岗)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州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科级干部(含离岗)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州教育局集中统一保管,系部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院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九条 学院县级领导干部(含离岗)、科级领导干部(含离岗)要在回国(境)后 15 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州委组织部、州教育局集中统一保管。教职工要在回国(境)后 15 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院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条 干部和全体教职工要在回国(境)后 15 日内提交出国(境)期间情况报告,交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期间主要行程,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执行情况。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一条 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教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由主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院系部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