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吉林省就业见习和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材料的通知
吉人才字〔2017〕2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才交流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做好吉林省就业见习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现就统一规范“两项工作”申报材料的具体标准要求通知如下:
一、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提交材料
(一)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低保证上要有学生名字;或者证上有父母一方无学生本人,户口本上有学生信息,县级民政能开出来证明;祖父辈有低保,学生不能享受,除非父母去世)
1.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至今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复印件
3.低保折或低保卡重印件(低保卡需要提供银行流水信息);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学生本人提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级以上扶贫办出具贫困家庭证明(体现出学生与残疾证上的名字的亲子关系);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扶贫手册或扶贫卡原件及复印件;(扶贫手册上有内容的都要复印)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执行。(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就业见习工作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院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需提交:
1.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每月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名细账(单)。
(二)全省见习生上岗时间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7年全省“两项工作”所需申报材料标准以此通知执行。
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