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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5 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考勤工作,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州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请假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编制外)均在考勤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坐班制。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由纪检监察部负责。签到、签退实行本人手机口袋助理管理,不允许他人代签,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学院成立考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勤办公室(纪检监察部),负责指导、监督全校考勤工作和解决处理考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考勤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 考勤实行公示制度。纪检监察部每周公示考勤结果,建立考勤档案,所有考勤记录、审批手续、各类报表均由
纪检监察部统一汇总,人事处备案。作为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调资调动等重要依据之一。学校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各种方式,不定期对各单位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考勤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同时作为个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规定

 

    第九条 公务假。教职工因学校或单位派出到校区外办理公务、开会、参加学术交流;经学校批准挂职、学习、进修、访学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务假。
    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不能坚持在岗位工作的,应请事假。
    第十一条 病假。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在岗位工作的,应请病假。
    第十二条 工伤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应请工伤假。
    第十三条 婚假、女教职工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女扎、上环、取环)、男教职工计划生育假(绝育)、男教职工护理假等婚产计生假为教职工应享受的国家规定假期,应根据规定按照上述假类请假。
    第十四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哥、姐、弟、妹)丧亡,给予丧假3 天。赴外省料理丧事的可按路程延长假期。
   第十五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权限及要求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并办理请假手续。院级领导请假须书记、院长审批,院纪检监察部备案。

(二)公务假。教职工因公外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报纪检监察部备案。

  (三)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请事假1天,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天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先后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并报纪检监察部备案。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党委书记审批。3天之内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并报纪检监察部备案。教职工年度事假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病假、工伤假。
请病假依据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医嘱及相应诊断治疗材料参照事假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工伤假另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材料。因病达到病退、退职条件的由个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退职。
   (五)婚假、女教职工哺乳假、男女计生假。属法定休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另女教职工产假、男女计生假须提交医嘱证明。
   (六)请假人在相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补假、续假。如遇紧急事件、急诊疾病,无法及时请假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急诊须持医院急诊证明)。在原批准休假时间延续的,应在原休假结束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原请假的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销假。休假结束,请假人回岗后,应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销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休假期间从事其他社会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公务假、工伤假、婚假、女教职工产假、男女计生假、男教职工护理假、丧假在审批期限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条 病假。当月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个月及以上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 号)执行。累计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事假。当月5个工作日及以下者,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0元;当月6个工作日及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累计30个工作日,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合并计算。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迟到与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10元。
    第二十三条 需补假、续假,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手续未被批准又不按时到岗,其实际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旷工。
教职工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到岗;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3)打架斗殴,致伤、致残造成不良后果休息;

(4)被公安单位拘留;

(5)个人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休息;

(6)不服从组织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7)全院性工作,如教职工大会、升旗仪式、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紧急大型活动等,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如有以下情节,视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

(1)旷工一天至三天者,通报批评;一天扣发100元。

(2)旷工四天至六天者,行政警告;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3)旷工七天至九天者,行政记过;

(4)旷工十天至十四天者,行政记大过;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违反本规定所扣款项,由所在单位(部门)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 应主动及时地将违反考勤规定的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考勤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个人伪造证据、欺骗组织、对抗考勤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员考勤领导小组

组长:李树和金永男

副组长:姜英玉、方润奎、孙海军、崔光勋、史春旺

成员:崔光日、王冬梅、李志好、李京天、韩元柱

下设办公室主任:崔光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暂行规定未能涉及的考勤相关重大问题的处理,由学院考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教职工考勤
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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