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借服务 1、 图书借阅数量和期限:在校生借阅数量不得超过2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2周,借阅期满必须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读者在寒暑假前所借图书应在开学一周内还清,超过一周按超期处理,并收取滞纳金。 2、 读者不慎将图书遗失,应在还书日期前向图书馆报告,并赔偿同版书籍,并同时收取每册加工费5元。确实买不到时根据具体情况(出版年代和馆藏复本量等)进行赔偿。1985年以前书籍(含1985年)赔偿原书价30-50倍,1985年--1990年(含1990年)出版的书赔偿原书价10-20倍,1990年--2000年(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赔偿原书价5--10倍,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赔偿原书价3-5倍。成套遗失或损坏成套书籍其中一册时,应赔偿全套书价格。赔偿后如读者又找回原书,所交赔偿款可如数退还。这期间按超期天数收滞纳金。 3、 读者不主动按期归还图书时,每册每天收滞纳金2角。 4、 校内在籍读者离开学院(学生毕业,休学,退学等)前,应主动还清所借书籍,若不如数还清者,学院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5、 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随意勾划,涂抹,或撕毁。如有破损图书,根据具体情况(出版年代,馆藏复本量等)赔偿图书原价格的3—50倍。(参照读者借阅制度第3条)。 6、 图书借阅方法:对读者实行开架借阅 。读者进入书库取放图书时应注意保持图书摆放的整齐有序,避免乱架现象。未选用的图书放回原处。 7、 读者必须尊重老师,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图书和馆内设施,听从图书馆管理人员安排,在图书馆内不准吸烟,不准吐痰,保持清洁卫生,保持肃静。 8、图书借阅时间:教学周内每天开馆时间8:00-11:30,13:00-16:00 二、馆内阅览 1、 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可以在图书馆阅览全部开架文献。 2、 读者未办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图书馆外,按窃取书刊处理。 3、 读者应按规定取阅文献,阅毕后按规定放回。 4、 读者须遵守《资料室、阅览室阅览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5、 期刊阅览时间:教学周内每天开馆时间8:00-11:30,12:00-16:00,周六9: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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