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 阅读内容
学生工作处2024年信息公开材料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2-05

根据学院下发的《关于做好我院2024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学生工作处现将20239月1~20241031日期间的相关信息及管理规定汇报如下。

一、 在校生情况

在籍学生 4572 人。其中少数民族 637 人;男生 3032 )人,女生 1540 )人;2022级学生 1057 2023级学生( 1608 )人;2024级学生 1686 人、2021级扩招学生 150 人、保留学籍学生 39 人、休学 32 人。

二、 学生奖、助学金情况

发放:国家奖学金 3 )人,小计( 2.4 )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 108 人,小计 54 万元;国家助学金 698 人,小计 228.842 万元。

20级扩招退役军人助学金  191 )人,小计 31.515) 万元;21级扩招退役军人  308),小计  52.28 )万元。

发放:校内奖学金  29 )人,小计 2.43 ) 万元。

总计:(  371.467 )万元。

三、 学生奖励、处罚情况

1、 学生奖励:共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 72 )人、优秀学生( 70 )优秀毕业生(  78  )人

2、 学生处罚:通报批评(  12  )人次、警告(  47  )人次、严重警告( 19 )人次、记过 7 人次、留校察看 10 )人次通报表扬( 25 )人次

四、 学生申诉情况

无学生申诉情况发生

 

学生工作处

 

202411月13

 

附件一:《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二:《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附件三:《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

附件四:《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

附件五:《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六:《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制为二至三年,三年指普高生和中职生的三年制、“2+3”培养的后三年;二年指“3+2”、五年一贯制生源的后二年。根据学生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学制基础上提前一年或延长二年完成学业,即三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含休学期),二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含休学期)。经学校批准从事创业的学生,在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三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学生休学期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入学

第二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学校认同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从事创业、应征入伍及其它特殊需要不能报到或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提供学校认同医院出具的需要在家休养的诊断证明,从事创业的新生,须提供创业相关材料 (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直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患病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 可以凭学校认同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退役新生凭相关的退役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就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内容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自动退学处理。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将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应缴的费用,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课程与学分

详见《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选课

八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选课。

1、学生每学期应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原则上第一学年基本完成公共、任意选修课所要求的学分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学生提前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2、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所定修读各课程,凡拟修读的课程有指定先修课程条件的,须先修读先修课程。

3、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4、学生重选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且学分不累计。

5、选课分为正选和补改选,补改选结束后,原则上,学生不允许再次退选或改选,必须参加选定课程的学习。

免修和免听

为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对于学习成绩较好,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且其修读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允许免修或免听某些课程;凡已达到同类专业技能等级水平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属于特长生等培养方式的课程可以申请部分免听。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训实验课、体育课、军训课、开放式网络课程及各实践性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实习等)一般不得免听、免修。

第十 凡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任课老师和班主任审核,学生所在 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获准免听某门课程,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 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平时测验以及学期考核,成绩 合格者给予学分。

第十 凡申请免修某门课程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同时递交证明本人已经自学相应课程的材料(含教材、 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任课老师、班主任、专业群负责人审核,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课程所属部门按课程教学要求在两周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给予学分,成绩记载为“免修”,绩点为3.0

第十 对于由于转专业、复学等原因,已修读的课程, 其学习内容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对于参加某一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自考成绩记载;对于大学英语(除对英语有特 殊要求的专业外)等课程达到一定等级者,可以申请免修,成绩记载为“免修”,绩点为3.0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所有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一律进行标注。

1、课程考核成绩记录采用三种记分制,分别为百分制(总评成绩采用整数)、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2、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专业核心课程不低于60%,各教学班有最低不合格比率,课程负责人需将课程考核构成比例和要求在课程开始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3、过程性考核采用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布置、课程项目、课程论文、笔记抽查、实验(实习)和平时考试、小测验等项目进行考核;终结性考核采用卷面、非卷面方式,非卷面考核包括口试,上机测试,实践操作,完成报告、论文、方案、设计或作品等形式。

十五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因身体病、残、弱而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体育理论课。

十六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作缺考处理,该课程的期末和总评成绩以“缺考”记,绩点为0,其余项均按实际记载。

十七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的期末和总评成绩以“无效”记,绩点为0,其余项均按实际记载。

十八 学生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学生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实训(实验)达到总量的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的期末成绩为0,总评成绩以“缺考”记,绩点为0,其余项均按实际记载。

十九 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的期末成绩为0,总评成绩以“缺考”记,绩点为0,其余项均按实际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考试成绩和实际答卷相差很大,确有必要复查时,应书面提出查卷申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班主任代为查询。

第二十 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在59(含)分到40分(含) 之间者,准予补考,低于40分应重修。五级制和二级制课程总评成绩分别为不及格和不合格者,准予补考。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合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一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 学生因病、因事或因课程重修而与考试安排 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病假须有指定医院证明,校医务室审核),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该课程的期末和总评成绩以“缓考”记,其余项均按实际记载。获准缓考学生必须与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补考、重修考 试不得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缓考后课程总评 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 学生在校期间,百分制课程成绩在40分(不含)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应到开设相同课程的班级重修该课程,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可自学重修,重修的学生参加所跟读班级的课程考核。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但可继续在规定年限内申请重修重修成绩记“及格”或“不及格”,跟班重修成绩按实际记载。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确实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在不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情况下,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二十五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

1、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2、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

3、参加创业实践活动;

4、自费出国留学;

5、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二十六 学生最多可休学两次,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计算,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因创业申请休学的,不超过3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十七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须在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十八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及医疗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二十九 学生休学期满(应征入伍的在退役后2年内)后,应于学期开学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服兵役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退伍证,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凭相关证明,学校准其复学。

3、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4、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相应低年级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可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经考核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二及以上的,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个及以上的给予学业预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在一学期中经考核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三及以上的,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6个及以上的;

3、凡须休学又不办理休学申请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服兵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的或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 退学处理流程(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

1、事先告知。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学生退学通知书》,内容包括事实依据和告知处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学生在接到通知书时,应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学生入学时家庭地址或学生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地址送达。未能送达者,将通知书在学校网站公告15天,视作送达。

2、听证。学生对退学处理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提出。听证会由学主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指派相关人员参加。

3、处理决定。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主管校长签发处理决定。对决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同《学生退学通知书》,未能送达者,将决定书在学校网站公告30天,视作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申诉与复议。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参见本手册中的《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三十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提出听证的,可适当延缓办理。

2、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包括实训、实习、军训、劳动教育、体育锻炼等)的学习原则上, 学生因生病、参加经学校批准的科技和文体竞赛(赛前训练不允许请假)、家庭重大事情以及学校认为必须请假的等其他原因可申请请假。凡未经请假同意或请假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一律以旷课论处。日常上课按实际课时计,对实习、实训等集中的实践性环节每天按6课时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十五 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了属于请假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需由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其他部门人员无准假权(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的请假除外)。

因事请假的,必须说明事情原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请假三天以内的,需提供校医务室证明,三天以上的需提供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请假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 天以上,2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请假2周以上的,辅导员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的主管副院长审批, 并备案。因文体竞赛原因请假者,须有学生工作团委的会签意见,因科技竞赛原因请假者,须有教务处会签意见。

2、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十六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补假。 请假期满的须及时至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十七 任课教师将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可采用点名、签到、固定座位等多种方式),严格进行考勤,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将学生旷课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

三十八 学生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课时,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计为旷课1课时。

三十九 系部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每周由各系部辅导员公布上周学生缺、旷课情况,对于旷课学生各系部应责令其作出检查,并根据旷课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上缺陷,经学校指定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本专业学习有困难,转专业更能适应其发展的。

第四十 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转专业只能在学制相同的专业之间进行;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审核后优先考虑;

3、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获学校批准发文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4、转专业学生只能在第一学期期末提出转专业要求,并填报相应申请表格,学生工作处在学生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并上报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待审批结束后,学生方可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的;

3、从外校转入的;

4、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 的;

5、不符合拟转入学院相应专业的接收条件

第四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十五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申请,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毕业结业

四十六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四十七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

四十八 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2、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计算机等级、外语水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证书者;

3、德育考核总评不及格者;

4、留校察看期未解除者。

四十九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相应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属第四十八1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一般在学期初到教务处报名,期末参加考试。任意选修课学分不足者,一般在开学第一周到教务处进行选课,跟班进行考试。

2、属第四十八2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取得相应证书。不能参加规定证书考试需用其他相关证书顶替的,必须经专业群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3、属第四十八34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查达到毕业要求。

逾期不申请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结业生回校报名、补考或考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第五十 毕业、结业证书一旦遗失或损坏,均不予补做,但可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后,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为激励全日制大专、高职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范围

国家奖学金由的资助对象为本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院、系部各项活动及公益劳动,思想积极要求上进;

3、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秀,个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9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体育良以上);个人素质综合评定成绩在年级排名前10名。

5、生活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不泡网吧。

6、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体育文艺、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当年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和按照向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把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给系部。

2、根据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材料申报到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上报名单初审合格后在院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评审材料,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在接到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学金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评选办法:

1、参加评选的学生学习成绩标准是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

2、参评学生得分项目:

1)前提条件:品学兼优学生

    2)学习成绩:单科成绩均95分(含)以上,得6分;单科成绩均93分(含)以上,得4分;单科成绩均90分(含)以上,得2分;

    3)辅导员(班主任)评价分:0—4分;

    4)教务处(或课任教师代表)评价分:0—2分;

    5)学生工作处(团委)评价分(针对学生会或学生社团):0—2分;

6)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学术研究中获得奖项,每项加2分;

    7)学生会成员和学生社团成员,加2分;

    8)学生得分相同时,按照学习成绩总分顺序排列;学习成绩总分相同时,由各校区学生工作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决定。

六、附则

1、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首先应该偿还所欠学费,并且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未按此规定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发该生的奖学金;已经得到的,必须无条件返还。

2、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处的副院长、主管教务处的副院长、主管财务处副院长担任,成员有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秘书长由学院分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基础工作。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不含体育分,体育分仅做参考);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不泡网吧。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当年吉林省教育厅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贫困生的人数和各校区的贫困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系部,各系部在限额内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2.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学生工作处将各系部上报名单初审合格后在院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并同时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系部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向全校师生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在接到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评选办法:

1.参加评选的学生按打分制得分先后次序评选。

2.参评学生得分项目:

   1)前提条件:家庭贫困学生

 2)学习成绩:平均成绩95分(含)以上,得6分;平均成绩90分(含)以上,得4分;平均成绩85分(含)以上,得2分;

 3)辅导员(班主任)评价分:0—4分,有一票否决权;

 4)教务处(或课任教师代表)评价分:0—2分;

 5)学生工作处(团委)评价分(针对学生会或学生社团):0—2分;

   6)学生会成员和团委成员,可以每科降低5分参评;但学习成绩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

   7)学生得分相同时,按照学习成绩总分顺序排列;学习成绩总分相同时,由各校区学生工作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决定。

六、附则

1.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首先应该偿还所欠学费,并且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未按此规定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发该生的奖学金;已经得到的,必须无条件返还。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项审查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处的副院长和主管教务处的副院长担任,组员有班主任、学生工作处长、校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校区教务处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秘书长由学院分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基础工作。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方案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范围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大专在校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额度。

6.不吸烟、不喝酒、不泡网吧。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当年吉林省教育厅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贫困生的人数和各校区的贫困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班级,各班级在限额内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通过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生工作处将上报名单初审合格后在院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并同时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向全校师生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接到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助学金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附则

1.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首先应该偿还所欠学费,并且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未按此规定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发该生的奖学金;已经得到的,必须无条件返还。

2.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各系部可按照上述国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及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4.辅导员(班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5.国家助学金,评价因素有:低保证、特困证明、父母有残疾人、家里有重病号、单亲家庭或孤儿、父母无工作等。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全体注册学生。

    第三条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第二章 评选条件

奖学金分为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校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两大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限制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五条 奖学金的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综合素质考评等级在中等以下。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

3.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不及格。

4.本学期没有注册的学生。

第六条 具体条件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全部90分以上;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全部85分以上;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全部80分以上

第七条 奖学金等级、比例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为:

高职一等奖学金比例为专业人数的2%,奖学金为1500元;高职二等奖学金比例为专业人数的3%,奖学金为900元;高职三等奖学金比例为专业人数的5%,奖学金为600元。 

第三章  评选程序

1)本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九月份结合大学生素质考评结果进行辅导员、班主任、系部负责主持年级、班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2)在奖学金评定时,以院系年级或专业为单位,对照评奖条件,根据大学生素质考核每学年综合素质总分,按照各等比例名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3)所有获奖学生名单须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院系内公示,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备案。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各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办公室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申委”。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申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申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申委”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申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申委”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申委”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申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申委”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申委”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必要时也可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一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申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申委”成员担当。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实施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

 


地址:Copyright @ 2014-2015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吉ICP备110026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