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无社会兼职。
二、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无因公出国(境)。
三、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学院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条件
第三条 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任(聘)用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提拔任(聘)用副科级的,应符合下条件之一:
(1)聘任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
(2)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
(3)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
(4)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5)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
(6)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
提拔任(聘)用正科级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
(2)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
(3)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
(4)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
(5)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6)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
(二) 提任党政管理部门正副科级的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历;
(三)年龄资格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上按比例配备,不分男女性别,40周岁以下的占25%,40-50周岁的占50%,51-55周岁的占25%;
(四) 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 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六) 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可以破格提拔。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续聘和提拔任(聘)用:
(一)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均未达到合格的;
(四)出现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科级(副科级)干部民主推荐
第六条 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群众推荐等方式,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在民主推荐的同时,接受个人自荐,个人自荐需写出自荐材料。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基本程序是:
(一)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提出有关要求,并进行投票推荐;
(二) 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分析;
(三) 向院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个别科级(副科级)领导岗位调整的,按照拟任职位,可由学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提出推荐名单。
第三章科级(副科级)干部考察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
(一)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 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的考察,应依据干部选拔任(聘)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考察对象面谈答辩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学院纪委要对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做出评价,如存在问题,报请院党委会同意,则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
(四)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任(聘)用建议方案,向院党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聘)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聘)用人选,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如有严重问题时,报请院党委会同意,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
第十五条 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聘)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组织部门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科级(副科级)干部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应当在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充分酝酿。
第十八条 酝酿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聘)人选的具体情况,在相关领导中进行;拟任(聘)人选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或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拟任(聘)副科级的,也可征求拟任职部门正职领导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讨论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原则上都要实行党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研究科级(副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投票表决。研究有关职位人选,分管该部门的学院领导应到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了解清楚,避免久拖不决。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科级(副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聘)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对拟任(聘)人选逐个进行表决;
(四)表决时,投赞成票的党委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形成决定。
第二十二条 需报上级预审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部门预审备案。需要征求上一级部门意见的干部,在讨论决定之前征求。
第五章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职
第二十三条 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任(聘)用的科级(副科级)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职前谈话。对决定任(聘)用的科级(副科级)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一般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与其谈话。
第二十五条 发文任职。任职时间从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院任职通知下发后,正科级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陪同有关院领导到任职部门宣布;副科级干部的任职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到其任职部门宣布。任免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免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的科级(副科级)干部,试用期均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职务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专业较强的岗位除外)。
第六章科级(副科级)干部竞争性选拔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任是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十条 学院对于专业性较强、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可面向社会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科级(副科级)干部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聘)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任职前公示;
(八)发文任职;
(九)宣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 试行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为主要内容的差额选任办法选拔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
(一)差额民主推荐。由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支部提出2名以上建议人选,通过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或党支部会议民主推荐,按照得推荐票多少,自高向低,每个职位差额确定不少于2名考察对象;
(二)差额考察。对列为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差额考察;
(三)差额酝酿。组织部门对考察人选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在有关领导中进行充分的差额酝酿,一般要提出不少于2名的差额票决或表决人选;
(四)差额表决。对拟提交党委会投票表决的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八章 科级(副科级)干部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五条 我院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领导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专业较强的岗位除外);
(二)需要通过交流丰富经历和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为合理配备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
(四)人、财、物管理部门以及师生重点关注的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六条 交流的科级(副科级)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一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聘)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副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及党委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科级(副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干部考核中不合格者一般应予以免职;
(三)在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为不称职的;
(四)在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领导职务半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科级(副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2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此期间,提出辞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科级(副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且未满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引咎辞职。是指科级(副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科级(副科级)干部在任期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聘)用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级(副科级)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工作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门根据科级(副科级)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辞职、降职的意见;
(二)党委会讨论作出对科级(副科级)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决定;
(三)有关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门与拟免职、辞职、降职的科级(副科级)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发文免(辞、降)职,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科级(副科级)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任(聘)用科级(副科级)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选拔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必须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院领导办公室、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拒不执行学院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实行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受理有关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院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在科级(副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聘)用科级(副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四、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2023年10月16日,《关于闫伟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延职院党字〔2023〕20号),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闫伟同志任学院纪检监察部部长(试用期一年);徐凯同志任学院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晨馨同志任学院团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2023年10月25日,《关于免去关勇同志职务的通知》(延职院党字〔2023〕21号),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关勇同志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职务,为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八级职员。
2023年11月13日,《关于金镇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延职院党字〔2023〕25号),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金镇刚同志任学院工会主席(试用期一年),免去招生处副处长职务;免去金光珍同志学院工会主席职务。
2024年5月27日,《关于王宏宇同志任职的通知》(延职院党字〔2024〕13号),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王宏宇同志任学院监督考核办主任(试用期一年)。
2024年5月24日,经学院党委会,学院聘用:聘用崔永华同志为图书馆馆长(院内聘用);聘用杨勇同志为社会培训服务中心主任(院内聘用);聘用吴红珍同志为财经商贸系教研室主任(院内聘用)。
2024年6月4日,经学院党委研究,因工作需要,不再聘用马志超同志为学院建筑工程系教研室主任。
2024年10月17日,经学院党委研究,学院聘用:田丽娜同志为日常教学工作负责人(校内聘用);赵美花同志为信息技术与艺术设计系教研室主任(校内聘用);崔丽同志为建筑工程系教研室主任(校内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