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学术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增强我院的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我院的学术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1.坚持科学真理,勇于创新,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遵守实验(训)室的相关管理规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
领取和使用实验(训)器材和原料;
3.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和准确;
4.参加涉密项目的研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5.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在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6.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
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7.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8.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9.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10.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11.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伪造注释;
3.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中,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4.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5.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6.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甚至虚
假评价;
7.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8.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9.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1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1.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及至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对违反学术规范情况的处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审议,根据其具体情况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并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范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