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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

项工作规范、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规则》和

财政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保障的关系、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对预

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

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

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

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等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及“一支笔”的财务开支审批制

度。校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财

会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爱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

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七条 学校一般不设二级财务核算机构,但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需经分管财务

副校长和计划财务处审查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后设置,其财会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委派和

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认真编制全校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

的年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

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每年十月份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

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学校相关各部门在十月底

前提供预测数据和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申报,

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

具体程序是: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批准后上报州财政局(一

上);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正式预算,按

规定时间上报州财政局(二上);根据州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标准、定

额编制学校内部预算,在当年三月中旬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

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以前,计划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

度同期的支出数额适当安排相应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及时向各部门下达,

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

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

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对与预算不符、违反

财经纪律的收支,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并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为保证预

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

列名预算调整原因、项目、金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按照规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调整预算。重大项目需经报州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且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

则,确保当年收支基本平衡。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

制指标,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变更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

金。具体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

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

学费、住宿费等。

(四)经营收入: 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

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各单位、部门开展的社会有偿服务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指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

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

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学校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

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唯一合法职能部门。学校所有收费项

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按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手续;学校其他

单位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可以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

自己的智力、专业、技术优势,挖掘现有人员、设备、场地、资金的潜力组织开展对外

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由校计划

财务处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划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在银行所开账户,只能存放和核算本账户业务范围以

内的各种收入,不得将核算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或资金私自存入本单

位账户,也不得擅自向校外其他单位转借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学

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

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业务活动支出、科研支

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基建自筹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发

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基本事业支出需要和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

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自筹支出,不安排超财力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校计划财务处根

据预算对各项支出进行工作审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支出列报口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

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

凭证,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学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把住审批关,会计人员根据财务制

度把住报销关。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项目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工作

补贴项目。确因工作需要设立补贴项目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学校计划财

务处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正式下发文件后方可实行,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

部门的经济活动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即只能由一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本

部门的报账事宜。(具体的财务审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校预算确定的设备和维修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程

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超过 10 万元的、非经常性重大支出项目,须在上级有关部门规

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计划,经计划财务处组织论证后,报校长、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专项资金结存按照国家规定

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

基金,用于教职工福利;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或改善学校

办学条件。

部门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设

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等。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经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

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

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

可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

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

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我校对流动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按照本制度

的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及

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

清责任,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对存货及各种材料要进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保管、使用及日常管理按相关资产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按照相对

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

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

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 30 日内结清帐目。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

理有关规定。学校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

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

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 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

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

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学校固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权属学校,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校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四)凡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私分或据为己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

校转让无形资产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561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须经校领导批准后,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不得以土地使用

权和校园内的房产作为资本金兴办企业,如企业确需使用上述资产的,可采用租赁形式,

并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二条 借入款的管理。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借贷的资金,

包括基建项目贷款、设备购置贷款等。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

款项的管理,各项借入款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

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

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防止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十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的经费,包括修购专项资

金、有关教学专项资金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

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接受赞助等。

第四十六条 专项经费要由学校经管业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经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审批。批准后归

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计划财务处协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设立专项帐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

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

颁布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同时遵照其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提供

合法票据。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还要提供工程概预算、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材料以

及外部审计或内部审计报告;属于重点学科或教学评估等教学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的,

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

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四十九条 年终时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与计划财务处办理结帐对帐工作,未完项

目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已完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事业结余中。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

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上报

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

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

第五十二条 根据学校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财务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

法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

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五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等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校内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

另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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