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各部门。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差旅费预算,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
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
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
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正局级每人每天不超过 450 元,副局级及以
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
算,下同),按财政部发布的伙食费补助标准(附后)包干使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
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发、返回各一天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
干使用,外出宣传招生人员的市内交通费视情形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
位转嫁。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
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
擅自更改《出差审批表》规定的人数、路线和天数的,不准补批或改批,所发生的费用
自理。不允许先出差后审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
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方式结算。
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须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 、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
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
地点的差旅费可以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按照上级要
求或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
间接受违返规定的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