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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制度建设,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逐级审批。党政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

负责接待安排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

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下列公务接待活动规定

(一)不得同城接待,不得相互吃请。

(二)无公函、无电话记录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涉外活

动除外)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对象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校交流访问或学校重要来宾,

由院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党政办公室安排落实。各职能部门的会议、活动, 来宾接

待由举办部门负责安排,党政办公室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兄弟院校的职能部门来访,接待工作由学院对口部门负责落实,如确需院级领导

出面的,应提前三天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

(三)国(境)外来宾接待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涉外

接待相关规定和纪律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分为院内食堂工作餐以及院外协议酒店宴请用餐两类,且原则上以院39

内食堂工作餐为主,院外酒店宴请为辅。

每批接待对象一般安排一次公务用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用餐标准和陪同人数:1.若需安排桌餐的,用餐金额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和规定执行:

接待外单位正职领导或由学院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人均费用不超过 100 元。

接待外单位副职领导或由其他学院领导出面接待的,人均费用不超过 80 元。

2.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学院主要领导出面 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 200 元;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 150 元;部门负责人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 100 元。

3.接待对象为内宾的,人数在 10 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

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 1/3。接待对象为外宾的,外宾人数在 5 人以内的,中

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

内安排。

(二)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

得提供烟酒(涉外活动按规定可提供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涉外接待活动中,原则上不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外宾来访期间的医药、邮电

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一般由外宾自理。

(四)外宾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元;赠礼

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

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元;

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按对等原则回礼。

第八条 接待出行严格执行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 接待活动一般不承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确需由学院承担接待对象住宿

费用的,接待部门需经党政办公室同意。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

规定。内宾住宿用房一般以标房为主,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外

宾需要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标准。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审批流程。

(一)院内食堂工作餐的接待,由各对口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来访公函

或《无来访公函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领取餐券,完成审批流程,开展接待活动。

(二)院外协议酒店用餐,由各对口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来访公函或《电

话联系公务接待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出具《公务接待联系单》,完成审批流程,开展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一)院内食堂工作餐的接待,由党政办公室与食堂结算, 费用结算周期为月结。

(二)院外协议酒店的宴请接待,由各对口接待部门与接待酒店进行核对后开具正规合法

票据和消费清单(含各类账单及菜单),凭所需要的票据到党政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在计划财

务处予以报销。费用结算实行“一次(一事)一结”,不得签单、挂(赊) 账或多个事项合

并结算。

(三)公务接待费的支付实行单位转帐支付或公务卡支付两种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

(一) 公务接待费报销需附来访公函或电话记录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支

出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等原始凭证报销。

(二) 公务接待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原始凭证不齐全,未按审批权限批

准、扩大范围开支的,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可按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报销。

(三)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四)不得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

待费用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各类会议、活动等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仍列入原经济科目核算,但需单独开具报销发票。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根据公务接待有关

凭证及时结算、入账,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做好相关预算、决算的统计上报和分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

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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