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提高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3 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辅
导员津贴发放办法。
一、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原则
1、辅导员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辅导员工作量、班级量化考核结果挂钩,辅导员从任命之日起享受津贴,对免去辅导员职务的教师从免去之日起停发津贴,辅导员津贴全年按 10 个月计算。
二、学生在校期间辅导员岗位月津贴标准
辅导员岗位月津贴由基本津贴和考核津贴两部分构成。
1、基本津贴
(1)高职辅导员,管理的学生人数 20 名以下 200 元/月、20—39 人 300 元/月、40 —59 人 400 元/月、60 人以上 500 元/月
(2)中职辅导员,管理的学生人数 20 名以下 300 元/月、20—39 人 400 元/月、40 —59 人 500 元/月、60 人以上 600 元/月。
对一个辅导员管理 2 个及以上班级的,视为一个班级,只合计学生总人数。
2、考核津贴:按照班级每月量化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津贴:优秀 7 元/人,良好 5 元/人,合格 3 元/人,不合格 0 元。月考核津贴总额为:班级学生人数×考核结果。
三、学生实习期间辅导员及课外辅导员岗位月津贴标准
毕业班辅导员学生实习期间津贴标准为:100 元/月+学生人数×2 元/人;课外辅导
员学生在校期间津贴标准为 400 元/月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