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全日制大专、高职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
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
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范围
国家奖学金由的资助对象为本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入学第 5 年具备申请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院、系部各项活动及
公益劳动,思想积极要求上进;
3、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秀,个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 95 分以上;单科成绩在 90 分以上(体育良以上);个
人素质综合评定成绩在年级排名前 10 名。
5、生活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不泡网吧。
6、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体育文艺、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当年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院根据各系
部学生人数和按照向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把国家奖学金名额
分配给院系。
2、根据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通过班主任向所在院
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材料申报到学工处。学工处将上报名单初审
合格后在院内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公示无异议的学工处汇总后上报评审材料,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在接到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学金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评选办法:
1、参加评选的学生学习成绩标准是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 10%。
2、参评学生得分项目:
(1)前提条件:品学兼优学生
(2)学习成绩:单科成绩均 95 分(含)以上,得 6 分;单科成绩均 93 分(含)
以上,得 4 分;单科成绩均 90 分(含)以上,得 2 分;
(3)班主任评价分:0—4 分;
(4)教务处(或课任教师代表)评价分:0—2 分;
(5)学生处(团委)评价分(针对学生会或团委成员):0—2 分;
(6)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学术研究中获得奖项,每项加 2 分;
(7)学生会成员和团委成员,加 2 分;
(8)学生得分相同时,按照学习成绩总分顺序排列;学习成绩总分相同时,由各
校区学生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决定。
六、附则
1、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
学生。国家奖学金首先应该偿还所欠学费,并且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
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未按此规定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发该生的奖学金;
已经得到的,必须无条件返还。
2、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
弄虚作假行为。
3、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处的副院
长、主管教务处的副院长、主管财务处副院长担任,成员有学工处处长、团委书记、教
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秘书长由学院分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学生
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基础工作。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