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范围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大专在校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热爱集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额度。
6.不吸烟、不喝酒、不泡网吧。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在当年吉林省教育厅划分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处
根据学校贫困生的人数和各校区的贫困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校
区,各校区在限额内将名单上报学生处。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通过班主任向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
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生处将上报名单初审合格后在院内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张
榜公示;并同时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学生处汇总并审核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
生名单在校内向全校师生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26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接到吉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助学金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附则
1.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
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首先应该偿还所欠学费,并且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
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未按此规定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发该生的奖学金;
已经得到的,必须无条件返还。
2.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
虚作假行为。
3.各校区可按照上述国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及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4.班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5.国家助学金,评价因素有:低保证、特困证明、父母有残疾人、家里有重病号、
单亲家庭或孤儿、父母无工作等。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