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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2-11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

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吉林省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工处副院

长担任,组员有学工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院分管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学

工处负责人。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课任老

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生。

第五条 按学年度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认定标准以学院所在地当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参考,及根据学生

家庭困难程度,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 2 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519

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25%,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5%、困难学生人数不

超过学生总数的 20%。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特殊困难生的认定条件:

1、残疾学生、孤儿或烈士子女;

2、持有《特困证》、《社会扶贫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

靠政府救济家庭子女;

3、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或父母残疾者(丧失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 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二)困难生的认定条件:

1、 城乡(镇)低保家庭学生;

2、城镇家庭中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者;

3、单亲家庭或父母长期有病或父母一方残疾家庭的学生;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

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学生。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6、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7、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

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 OK 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

工作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

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延边职业技术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组织学生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

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

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延

边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工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工处提出置疑。学工

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将审核通过的《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信息归档。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度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

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工处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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