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
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
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四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
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工作处提供新生信息;
学生工作处提供新生贷款信息; 公寓办及辅导员提供学生住宿信息,由学生处核实住
宿信息。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管理
一、新生收费
(一)学费。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工作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
等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须知及缴费流程,随录取通知书一
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进行缴费存款。
(三)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费用
的,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只限学费和住宿费。
(四)住宿费。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辅导员统计新生住宿情况,经学生工作处
审核后,于每年新生报道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相应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学生工作
处及各辅导员。
二、 在校生收费
(一)计划财务处通过下发缴费单的形式通知在校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于
开学前,将下一年应缴纳的学、宿费汇入学校指定账户,计划财务处将学生缴费情况发
放至各年级。
(二)没有缴费成功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宿费,学生应在开学 1 个月内及时持
银行卡到计划财务处交费。
(三)公布欠费信息。计划财务处于收费结束后 1 个月内将欠费信息通报学生工作
处及各辅导员。
(四)学生工作处及辅导员负责催缴欠费。
第九条 考试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
考试费。
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单招考试费;其他类别考试费等。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
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主要的项目及要求有: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
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
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2、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含自习课)以外为学生提供的课余计算机上网服务、体
育场馆和娱乐设施服务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
教育厅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3、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可
向其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主要有: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
校组织订购,不得营利。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二条 退学费用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退学的,凡学习时间
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
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因学费住宿费需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学生如涉及退
费,应及时申请办理,否则上缴后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
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
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及时公布学生欠费名单。国家助学贷款视同缴费。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
息及时反馈到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缴费数据关联,转缴学
生欠费,余款退入学生缴费银行卡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收费管理问题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