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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2-18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及师生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为学院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监督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学院资产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学院必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资产管理队伍,实现对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做到有物有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资产的利用率和完整性。

第二章  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学院一切资产均属本制度资产管理范围。根据资产使用期限和单位价值,我院资产分为三大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及分类

根据实际情况,我院固定资产共分为以下11类;

1、土地及土地使用权;

2、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指教学、行政、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及运动场、校门等建筑及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物;

3、通用设备:指锅炉、供水设备等;

4、专用设备:指实训设备、食堂餐饮设备等;

5、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摩托车等各种车辆;

6、电气设备:指配电房设备及空调等;

7、电子信息设备:指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软件等;

8、仪器仪表设备:指水、电表及实验室专用仪器仪表等;

9、文艺、体育设备:指电影院、广播室及运动场等设备,如电影播放机、摄像机、篮球架等设备;

10、图书:指图书馆及各系部藏书;

11、家具:指办公桌椅、教室课桌椅、学生宿舍床具、培训中心家具等。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

第六条  材料

材料是指领用后即被消耗的资产,如维修用的零部件、实验用品以及办公用品等,材料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资产中有相当比重,有的还要保持一定的库存量,材料管理设材料明细帐。

第三章  资产购置计划

资产购置必须突出计划性,以保证适时性和准确性,以利学院安排采购资金,满足教学科研及师生日常生活需求。

第七条  各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前,应先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状况和效能进行检测,在确保原有资产物尽其用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的购置计划。

1、购置计划要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体现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2、必须明确表达计划依据,原有资产使用状况,新增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产地、性能及配置方案;

第八条  各部门资产购置计划交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交给主管院长,经院长审批签署后,进行采购。

第九条  各部门原则上提前1个月将资产购置计划交给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资产采购

第十条  资产购置先由使用部门填制《资产购置计划表》,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产采购根据采购数量及金额实行政府采购和学院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资产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供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入库等建账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因质量原因未通过验收的,参加人员应填写资产故障单,采购人员应责成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凭正规采购发票和采购合同等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领用需严格遵守资产管理处制定的相关制度办理出库手续,出库单项目内容填写齐全,手续签章齐备,杜绝先出库后办手续现象。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有人管理,部门有领导专门负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属资产应逐项登记,做到有物有账(表),账物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资产在各部门间的转移必须在办理《资产内部转移表》后方可转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资产保管

 1、资产保管要求“分类储存、标签明示、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入库资产按物理性能和管理要求分类储存,规范码放,以标签注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用途等信息,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先入库的财物先发出使用。

2、大件贵重物品应逐件验收有无破损、有无开包拆封、规格型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定期检查库存资产,防止霉烂、变质、毁损。

第二十条  资产盘查

1、盘查时间及范围

(1)一般情况下2-3年进行一次全院资产大盘查,如遇机构变动,资产转移数量较大或搬迁调整,则随时进行盘查。

(2)每学年结束时,各部门对所管辖资产进行账物核对,并将结果报资产管理处。

2、盘点结果报告及处理

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附以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学院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资产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反应,任何个人不得调换硬件设备,不得私自拆开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所管的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将原因及时书面报给资产管理处。贵重设备的维修,必须有二人以上方可拆机维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机。

    第二十三条  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需更换硬件设备或外出维修,必须先书面报给资产管理处。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个人私自购买的设备或外出维修,学院不予报销(包括各处室电脑设备添置与更换)。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按程序呈院长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资产管理处以备核对。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磨损、到期的需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鉴定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签署后,报财务部门出账。报废清理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集中统一管理,其相应的台账抽出后作为历史档案妥善保管。对未到正常期限、非正常损失造成报废的资产,按残、损、缺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残、损、缺资产的处理

    残、损、缺资产是指由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受到严重损害无法恢复或无法恢复价值的、或依国家规定必须淘汰或不准使用的、虽然构造完整、功能具备但技术落后应该淘汰的、或账面记录完整但实物数量不符或残缺不全的资产。

1、残、损、缺资产的处理程序

(1)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根据盘点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处置的残、损、缺资产进行技术鉴定,作出残值评估,提供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3)对重大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具体实施处置方案。

2、残、损、缺资产的处理

(1)因计划不周盲目购进造成资产呆滞、或因非公使用造成资产的残、损、缺、毁,或因技术操作不符规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引起资产的或保管人员工作失职引起的资产残、损、缺、毁,应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并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2)发生资产的残、损、缺、毁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配合调查主动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协助处置尽能力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行政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3)发生资产残、损、缺、毁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报告、对应付责任上推下卸文过饰非的或职务侵占监守自盗行为的可酌情加重处罚。

3、行政管理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资产处置程序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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