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 政 工 作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保证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延边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学校英文译名为Yanbi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YBVTC。学校网址为http://www.ybvtc.com。;学院地址: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875号。
第三条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学院主要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兼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社会服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院级领导;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第五条 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院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学院实行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坚持改革与创新,促进学院发展。
(四)与国内外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使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产业结构更加紧密。
(五)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确定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院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德能并重的教育原则,坚持职业技术教育类型定位,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职权,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二级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院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行政工作事项,讨论决策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的编制机构和学院的实际需要设置党政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职称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行政领导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会期设立主席团、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委员会,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承办。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行政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的其他事项。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学生处、院团委的组织下召开。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各个部门,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行院务公开,推行依法治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教学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多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专科职业教育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三年。
第二十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招收成人高考合格人员,学制根据学历层次和成人教育相关法规确定。非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所有需要培训的人员,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特点调整专业结构布局,并制定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实行具有学年学分制性质的学分制,并逐步向完全的学分制过渡。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工作中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鼓励教师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本专业及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结合;科学制定科研规划,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利用学院人才技术优势,以科研课题为纽带,积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的服务项目,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科研基地。
第三十条 鼓励院属单位及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高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按规定在学院注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三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本校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不影响完成学业任务的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服从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学习年限期满时,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或受留校察看未解除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员入学时应根据双方约定,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有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满,学院按有关规定发给学员有关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施“专兼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与调整。按照学院有关制度编制、岗位、人员的配设,实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
第四十八条 教师职务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聘任。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待聘、返聘、延聘等;对于一些特殊专业或特殊需要的人才,可聘请为名誉副教授、教授,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学院为教职工设立专门申诉机构,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院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主要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财政补助、上级补助、学费、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和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集中财力保障学院的运转、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四条 财务工作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资产指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五十九条 章程制定或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请吉林省延边州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协调沟通制度
(送审稿)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促进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思想交流,增进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共同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
见、磋商学院重要问题的会议。通过党政联席会,统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明确分工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排部署学院重大活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通报学院重要工作,沟通学院全局性工作的情况和信息。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或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如出席会议人员议事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通过议题,经充分沟通后再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安排部署,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会议精神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学院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二章 党委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第七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
加强团结,定期沟通、交流工作情况。
第八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如遇重大问题、突发事情,需及时沟通,听取对方意见和建议,并取得一致。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科研等行政工作的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院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章 领导班子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尤其是要注意与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谈话谈心既要开诚布公指出对方的缺点和不足,也要胸怀坦荡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通过谈话,起到消除分歧、统一思想、鼓劲打气、增进团结的作用。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四章 领导班子务虚会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务虚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议题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务虚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深入开展理性思考,研究国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新政策、新形势和学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沟通思想、形成共识,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务虚会应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实际,讨论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重大部属、重要会议精神的思路措施;联系国内外形势,从发展和变化的角度,深入思考和分析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出现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和新挑战;围绕国家、河北省发展规划和学院的年度计划,分析研究学院工作,探讨交流推进学院工作的思路及对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针对性。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推进学院领导班子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员院级领导,民主生活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非党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其他非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根据规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学院党委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地点和议题要按要求提前请示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的,必须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院党委的决定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理论学习,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和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情况。
(三)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研,密切联系群众,改进领导和工作作风,提高领导班子执行力的情况。
(五)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专题要求,联系学院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
(二)院党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评议。
(三)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与班子每个成员逐个谈心,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为召开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四)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必要时写好书面发言提纲。
(五)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联系落实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情况,并做好各项会前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党委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亮思想、查问题,引导大家围绕主题畅所欲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剖析自己,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允许缺席民主生活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由其他与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一般由党委秘书担任,同时负责原始记录的保管备查、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的草拟工作等。民主生活会的记录尽可能详细清晰,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应参加人员、到会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主题、发言者姓名、发言要点、组织意见等,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或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十五天内,由党委秘书或组织人事部将会议情况报告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同时将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党员通报的内容和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或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属于学院党委解决的,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第一责任人,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使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中心组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中理论学习的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是学院领导理论学习的基本形式,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党委中心组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担任。根据学习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学习。
第四条 党委中心组的任务是:
1.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技、历史、法律、经济等有关知识,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2.运用理论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发挥对广大党员和群众学习理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党委中心组的活动要坚持以下制度:
1.学习日制度。中心组集中学习的时间全年不少于12天,每月集中学习一天,也可以与全校党员干部的学习活动统一起来。
2.学习计划制度。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期学习计划。每次学习前,将学习讨论的具体计划,包括阅读书目、思考讨论题、日程安排和参加人员印发给各成员,指导自学和为讨论发言做准备。
3.考勤登记制度。建立考勤登记本,对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因故缺席要向组长请假。
4.集中研讨制度。每次学习都要安排一定时间进行集中研讨。各成员要在自学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分管工作,认真拟定发言提纲,作比较系统的发言。
5.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学习内容,对学习讨论情况向学院各单位进行通报,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学习。
6.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学习计划、考勤登记、学习记录、中心发言材料、讨论记录、学习通报、体会文章等。
第六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以集中学习为主。在规定的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处理公务。
第七条 根据学习内容和要求,可采取自学与中心发言相结合,学习与研讨相结合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习计划,准备学习教材和有关材料;
2.邀请进行学习辅导或集中发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
3.发送学习通知、考勤、做学习讨论记录;
4.撰写学习情况通报,向上级党委汇报学习活动情况;
5.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第九条 设立党委中心组专用经费,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准备学习材料、聘请辅导人员等。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送审稿)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任免备案工作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干部选拔与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二)干部选拔条件及资格
参加选拔任用的人员除达到《条例》、《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在学院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3.具备干部身份。
4.选拔任用为党务干部的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5.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6.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教学、教辅行政正职的,还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1.提出动议
(1)学院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
(1)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得票率一般在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推荐人选得票率一般在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4)组织人事部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经党委会研究,决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核查考察对象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核对考察对象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考察预告。
(2)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对考察对象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业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进行考察。
(3)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征求纪委、计生委部门意见,结合考察对象一贯表现做出评价,提出任用建议。
4.讨论决定
(1)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学院党委会进行充分酝酿。
(2)党委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报备审批
(1)组织人事部部长、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务处长、财务处长的调整、选拔任用,由学院党委研究,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复同意。
(2)其他处级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由学院党委研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6.任职
(1)处级干部任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任前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法规考试。
(3)任职试用期为1年。
(4)报经省委教育工委批复或备案后再履行任免手续。党务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干部由行政任命(聘任)。
(5)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以上相关程序选拔,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任用。
二、干部任期与岗位交流
(一)干部任期
干部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年龄又可以继续任职一个任期达三年以上的,可以连任。达不到任职三年即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学院重新安排工作。
(二)岗位交流的原则
1.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原则上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2.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任期。
3.因工作需要,经党委研究同意,可适时调整工作岗位。
4.为保持各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调整。
(三)岗位交流程序
1.干部岗位交流由党委统一领导,全盘考虑,由组织部负责拟定方案。
2.对调整岗位的干部和欲调整的工作岗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拟调整的岗位。
3.党委研究决定。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省委教育工委报批或备案。
5.按规定进行任免。
(四)工作交接和纪律
1.干部岗位交流期间,在学院未正式发布任免文件之前,现任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调整岗位的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作出的干部岗位交流决定,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任职。
(五)干部免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应予免职:
1.达到任职年限的。
2.在同一职位任满两个任期,又不接受新岗位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个人自愿辞职或者按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6.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7.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三、干部培训与考核工作
(一)干部培训
干部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上级党校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培训、挂职锻炼等,通过政治理论、管理知识、教育理论、业务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干部考核
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职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实现学院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推动学院平稳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院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要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党政纪处分;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省部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预算内单笔大额项目资金使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预算内单笔大额项目资金使用提交党委会审议;
3、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提交党委会审议;
5、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参照新增或追加的预算资金使用审议办法。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发展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议题的提出和参会人员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3、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三)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七)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八)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九)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三)“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执行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送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民主科学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纪要或印发文件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
三、民主决策事项包括学院“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 由学院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相关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在科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主管院领导领导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需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社会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律顾问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
五、民主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调。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一般由主管院领导进行协调,努力取得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
(二)准备材料。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
(四)人员到场。凡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院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同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五)充分讨论。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六)做出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七)形成纪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会议决策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
(八)组织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经过民主审定后,必须确定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实施结束后,承办该项决策事项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员将结果及时汇报。
六、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事过程,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决定等,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
七、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跟踪。
八、学院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九、决策监督。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民主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学院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规定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各项纪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1、坚决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自行其是的现象。
3、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于党的同志。
4、严格执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
5、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泄露信息。
6、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
7、坚决杜绝违规提拔任用干部,违规任用身边工作人员,封官许愿、拉票助选。
8、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参与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招投标。
9、对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要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
10、坚决杜绝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奢侈浪费,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出入私人会所。
11、坚决杜绝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将个人费用转嫁给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
12、坚决杜绝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公车及公车私用 。
13、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干部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14、主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送审稿)
为规范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吉林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
二、廉洁自律行为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3.不准接受学院各单位、部门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5.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6.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1.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5.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等事项。
(三)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
2.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院的收入;
4.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5.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四)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1.不准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
2.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4.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院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五)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不准个人违规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2.不准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3.不准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4.不准捏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及有意夸大个人学术成就;
5.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6.不准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六)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严禁违反招生考试政策和工作程序。
1.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越权干预招生考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2.不准利用招生考试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3.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得利用学院资源私自办班。
(七)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不准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合作等;
(八)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3.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学院及院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九)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不准超编制超标准使用汽车,或擅自用公款购买汽车;
3.不准公车私用;
4.办公用房面积不准超标。
三、实施与监督
(一)学院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院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学院领导干部要将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三)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成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送审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党委成员廉洁从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党委成员作风,构筑党委成员思想道德防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促进我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对党忠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贯彻党的决议和部署,自觉抵制错误言论和倾向,禁止任何有损党的形象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不准泄露党的秘密;不准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准制造、轻信、传播政治谣言;不准对党的决议和政策阳奉阴违、各行其是。不准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不准隐瞒真相,不准推卸和逃避责任。
第二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为谋取个人职位拉关系、走门子、送钱送物、拉票及帮助他人拉票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接受宴请、接收礼品;不准不负责任地发表干部任用方面的言论;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向企业投资入股;不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因公出国、赴港澳时,不准擅自离开团组活动;不准进入色情场所;不准索要或收受对方礼金;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与尊严。在外交活动中,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禁止收受任何与执行公务有关的财物馈赠。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要管好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准他们接受或代为接受上述财物;确实难以拒绝的,必须在收到后按规定上缴。
第六条 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禁止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第七条 牢记“两个务必”,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旅游;因公外出不准私自变更路线、延长时间,或违反规定安排旅游、宴请、娱乐等项目。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公私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自觉做到公私分明,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和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索取财物;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准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不准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报销。
第九条 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崇尚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讲操守,重品行,克已慎行,表里如一,禁止放纵生活行为。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大操大办,更不准借机敛财;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涉足色情场所;不准参与赌博或参加涉及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我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有机结合,扎实推进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我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紧密结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部署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学院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下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接受省教育纪工委和学院纪委的监督,支持执纪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亲自批办案件。认真协调、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
(五)带头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学院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
(三)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四)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防止发生严重的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纪审监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听取学院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履行、责任检查、责任述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二)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对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
第九条 学院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部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院领导、纪审监办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院领导和纪审监办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主管院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风建设的指导、督促,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学院纪委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审监办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依据需要,学院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沟通情况;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沟通情况;学院党委书记可与纪委书记共同或分别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履行责任贯穿始终。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由学院领导带队,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考核前的情况收集整理工作,主动与考核组联系,了解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应提前告知考核组。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考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 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在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
(一)考核应引入民主评价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民意调查。
(二)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出,并限期向考核组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纠正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由学院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三)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党总支或负责人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考核组情况,结合责任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总体评价,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相应确定考核档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院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在上报党委会讨论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将本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学院党委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的,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可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条 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分别由纪审监办公室、组织人事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纪审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送审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系(部)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有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系(部)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度的具体实现途径,是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决策形式。在职责范围内,凡涉及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向学院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等,都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和更改对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组成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包括系(部)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院党委、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系(部)向院党委、行政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系(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系(部)教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系(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人才引进、教职工聘任、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系(部)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以及学生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系(部)大额资金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计划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系(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研究落实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议事程序
第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是: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凡拟上会讨论的议题,都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研究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要在会前充分沟通情况,形成统一认识后上会研究。
(二)会上充分讨论研究。由分管领导就议题做出说明,然后由参加会议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决定。
(三)决议、决定实施。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要明确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间与要求,并积极抓好落实。
四、议事规则
第七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研究决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事项,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研究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二)会议议题在会前向班子成员征集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议定。会议根据议题和相关内容由系(部)书记或主任主持;议题交叉时则由主任和书记分别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必要说明,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未取得共识的重要事项,不宜勉强作出决定。
(四)党政联系会议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情况。
(五)在个别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尽快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需要表决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七)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八)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九)党政联席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十)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本要认真保存,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 政 办 公
文 秘 文 书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学院及各系(部)、直属各单位、后勤集团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文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我院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适用于我院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或根据情况变更或撤消我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领导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我院各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告:适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我院向上级机关或校内各单位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我院向上级机关或校内各单位向学院请求指示,批准。
复:适用于答复校内各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十一)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学院涉密文件须标份号,一般标6位,如第1份为000001,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一般采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我院采用“中共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等全称发文标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学院办公室统一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涉及主要领导出国访问等签批的,由另一主要领导签发。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年、月、日全称,不编虚位,不简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不能用汉字标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件标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标注公文的传达范围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一般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上报的请示类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于上级机关在办理该公文时与熟悉该公文的人员联系沟通,协调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有2个以上附件时,应标注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学院印发机关为学院办公室,印发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七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一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学院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院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学院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经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商讨后报送。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六)请示事项涉及校内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经协商,不得上报。
第十二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报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
(二)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同级党政部门、党政部门与其他同级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学院内设机构除学院办公室外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学院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主要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程序包括签收→拆封→登记→筛选→传阅→批办→承办→催办、查办→办复等环节。
(一)签收。党内文件、行政系统的公文以及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统一交机要保密室签收。
(二)拆封。除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擅自拆封,涉密文件由机要保密员拆封。对拆封后取出的公文要仔细清点,如发现有出入,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登记。机要保密员对收到的公文,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编号,并记录公文的来源、时间、标题、去向和处理结果。收文登记后,要在公文左下角加盖收文章。
(四)筛选。凡是上级组织发来的公文,由机要保密员按照公文要求和党政领导的分工经过筛选及时送阅。重大事项、综合性工作以及涉及经费、机构、编制、要求院领导出席会议的通知等公文必须送党政主要负责人阅批。
(五)传阅。机要保密员要组织有关领导和单位轮流阅读公文。对于一般性的收文,采取轮辐式传阅(分传)的方法进行,对于急件、绝密件和密码电报采取专人送阅法,防止横传等问题的出现。保密员在组织传阅过程中要勤送、勤取、勤催。
(六)批办。党政领导对送呈批办的公文,应抓紧办理。学院领导批办意见要明确提出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指定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七)承办。根据领导的批办意见,承办单位需按照来文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办理和执行来文精神。
(八)催办、查办。机要保密员根据缓急情况和承办时限的要求,对承办单位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九)办复。需要办复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将承办情况和结果及时向批示领导人和来文单位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起草→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
(一)起草。学院领导将撰写公文的任务交给有关撰稿人员,包括指定作者和明确任务两项内容。
(二)拟稿。撰稿人员完成写作任务后,要在文稿首页附上发文单,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
(三)审核。凡是以院党委或院行政名义的行文,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院领导签发。
(四)签发。学院所有公文须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签发。上报公文、同级单位公函和校内全局性文稿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如有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文稿,由主管院领导签发。签发完毕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进行发文登记和发文编号。
(五)缮印。根据院领导签发后的定稿,经过缮写或印刷制成正式文本,力求使每一份公文的外观形式都端庄、美观、大方,同时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六)校对。严格按照校对要求和步骤进行校对,要正确使用校对符号并遵守使用规则。
(七)用印。要以院领导签发为依据,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加盖印章。除纪要外,其它公文一律要加盖印章。
(八)登记。学院统一对准备发出的公文进行编号登记,以便对发文进行清点、统计、控制、查找和回收。
(九)分发。上行文根据需要印制分发,档案室留两份存档,涉密公文要通过机要通讯部门投送。校内下行文一般采用办公自动化发布,印制两份档案室存档。保密文件采用纸质文件按份分发。
第二十二条 发文管理,包括整理→归档→销毁三个环节。
(一)整理。学院保密室按照文件编号组成案卷,经整理、清点后,向学院档案室移交。
(二)归档。学院保密室将一年来立成的所有案卷移交给学院档案室集中保管。档案室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归档。归档一般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完成。
(三)销毁。学院档案室对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定期销毁。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履行严格的登记和批准手续,并由两人以上进行监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院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立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指导、督促各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等。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由一名中层正职领导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同时设兼职保密员一名,做好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承办或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学校的“内部事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保密事项的知悉范围。
第七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八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并履行相关解密程序。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各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与学院保密委员会签订保密责任状。涉密人员上岗、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均应由院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批。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三条 领取涉密文件,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向外传递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者专人取送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普通邮政、普通传真等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 收发涉密文件,应当严格履行签收、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涉密文件由机要保密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由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收到涉密文件后,由保密委员会主任根据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须在办公室阅读、处理涉密文件。需传阅或承办的涉密文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要做到及时阅批、承办,不得横传、积压。原则上涉密文件不得携带外出,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应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后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绝密级、机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印的,应当经制文机关及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进行,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第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机要保密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二十条 借阅、查阅涉密文件资料,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在工作调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资料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应当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专人(两人)送到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监销。禁止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连接,需做好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需要维修、报废的,需报请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报废。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不得用于传输、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送秘密事项。要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私人通信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手机谈论、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学院内部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二十七条 召开涉密会议,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得录音。
第二十八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由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校内人员在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机构或个人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确保所发布的信息均经过保密审查、审批,绝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院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工作,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含学院钢印)、学院党政各职能部门印章、学院领导名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第三条 印章使用及审批
(一)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公文,经党委书记签发后用印;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公文,经党委书记或主管副书记签发后用印。
(二)组织发展材料,经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三)政审材料,经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四)党委表彰类材料,经党委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审批后用印。
(五)其他未授权事宜,经党委书记签批后用印。
第四条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及审批
(一)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公文,经院长签发后用印;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进修证书等,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与培训部专人审核,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三)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奖励证书、聘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四)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以学院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院长签批用印。
(五)学院各部门上报的报告、申请、申报材料、统计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六)学院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如学历证明、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保密室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签批用印。
(七)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八)不必正式行文但需要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九)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五条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钢印使用及审批
(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进修证书等,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二)工作证、职称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三)其他未授权事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六条 院领导名章使用及审批
学院领导名章,原则上需经学院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及审批,应参照学院印章使用及审批程序执行。未经学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第八条 校内新增设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后,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样,经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学院办公室审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十条 印章刻制好后,应到学院保密室备案并留存印模后启用,重要印章由学院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类印章由学院保密室机要保密员负责保管。各单位的印章,必须由本单位办公室专人管理,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应加锁存放,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转置于保险柜内。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
第十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严格执行领导签批手续。
第十五条 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重要文件用印需持完整资料,仅持盖章页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印迹要清晰端正。
第十七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第十八条 不得在空白证件、表格上用印。
第十九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院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档 案 管 理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各种形态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学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文书、教学、科研、基建、设备、财会、声像、外事、纪检、实物等档案,学院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部分管。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是学院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和提供利用学院档案。
第六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二)负责规划、协调全院档案工作,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制定学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院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开展档案宣传、咨询活动和利用者教育活动,做好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主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档案理论和档案业务的研究,组织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七)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八)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建立完善归档制度,学院各单位每项重要工作完成后,都应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材料归档。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兼职档案管理员,应会同学院综合档案室管理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不予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统一立卷,兼职档案管理员应负责归档材料的积累、立卷、分类、装订后均按立卷单位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范围
学院各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参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归档要求与归档时间
学院档案归档要求与归档时间参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各类档案收集与归档职责》执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档案,要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扫描、装订、排架等。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供查阅。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五条 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对已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及时抢救,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七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八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相关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提出销毁无保存价值档案的意见。对待销毁的档案要写出鉴定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
第十九条 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履行批准手续,销毁现场要有两名监销人员。监销人、批准人和档案管理员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六章 档案的开放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按照规定向全院和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室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我院教职员工均可在档案室查阅开放性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两星期。
(二)外单位人员或我院历届毕业生查阅我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毕业证等有效证件,方可查阅,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三)凡利用室藏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阅档登记簿》。
(四)对借出档案,档案室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学院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查阅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机密,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预防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故(以下简称:灾害)的发生,做好应对灾害引起危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准备,加强我院档案室的安全保障和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改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维护档案资料的实体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对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把预防灾害作为档案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从制度上预防灾害的发生,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完善灾害紧急处理工作措施,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2)档案优先:当灾害发生时,面临其它物质财产(人员除外)和档案同时需要抢救时,应把保障档案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档案的危害。
(3)应急联动:坚持统一指挥、各负其责、自救为主、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应对突发性灾害给档案安全造成侵害的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
2.组织保障
成立档案管理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档案室灾害应对工作。当灾害发生时,立即启动预案,并同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取得支援和帮助,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灾害为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地震等;突发性事故包括:档案丢失、档案被盗、档案泄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崩溃和火灾(包括:设施设备故障、库房线路老化或短路引起的火灾以及蓄意纵火、爆炸)等。上述灾害如果对档案室的档案、设施、设备、人员造成威胁,出现险情,应及时组织进行抢救。
二、建立领导小组
成立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主要职责:负责我院档案灾害事件处置指导工作,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提出重大决策建议。
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任成员。主要职责:负责日常档案安全信息监测,定期隐患排查,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参与处置应急事件;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应急保障措施
1.防灾减灾准备
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防灾减灾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定期组织灾害事件应急演练。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室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人员准备
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专业救灾部门,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应急的能力。当灾害发生时,能够协助专业救灾部门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3.物资准备
按照档案室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选择安全可靠的软件系统和存贮设备,建立电子数据备份系统,对于重要数据最好实行远程异地实时备份;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4.救灾装备
应配备救灾必需的器材、通讯工具等设备和装备。
5.资金准备
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档案抢救。
四、应急处置程序
1.灾害预警及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启动本预案:
(1)预警性灾害。本市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地震、防汛、气象、公安消防等灾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
(2)广泛性或区域性灾害。发生全市性或区域性的灾害,对学院档案的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3)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直接危及档案安全的灾情。
(4)学院级应急预案启动涉及档案安全的本预案同时启动。
2.灾情核对及报送
灾情发生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自救,并迅速核实灾情。在2小时内向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上报。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背景、时间、区域、影响范围,受灾的严重程度和等级,档案损失情况,人员和其他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在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灾情报告制度,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上报灾情动态。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全面展开灾情核定工作,保证灾情信息、数据的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紧急转移安置
接到重大灾情预警,在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应按照有关救灾部门要求,按指定路线将档案转移到临时指定的安置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4.档案抢救保护
档案转移后,应做好档案安全防护工作。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灾情,申请救灾支援。
五、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突发事件基本平息后,对事件起因,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总结,以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问题,持续改进;肯定成绩,逐步推广;为制订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打好基础。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活动。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出访规定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或访问。
第四条 院级领导、处级干部及一般管理干部因公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如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所有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学院组团出访,代表团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含翻译人员)。
第五条 参照外交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教职工持有因公护照出国(境)的,在回国后一周内应及时将因公护照交回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出访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没有列入计划的出访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七条 学院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党委会审批,学院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还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其他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校内审批程序: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外事办公室整理收集出国任务通知,在实际出访前3个月报主管外事的院领导,由主管外事的院领导作为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推荐人选和出访任务。
第八条 拟出访人员填写《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经外事办、财务处审批后,由外事办对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等信息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外事办公室报批其它相关出国手续。
第四章 经费规定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一切开支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纪律与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外保密守则,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标明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出国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对不按规定报批、不按审批执行以及其他违反出访和财务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1、《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附件2、《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的管理,提高公派出国(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含)者。
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形式
第三条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公派出国(境)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
第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金资助,统一由国家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任务的出国(境)。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院提供资金资助,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选派,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任务的出国(境)。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选派单位文件为准。
(二)教职工个人对外联系取得资助,并经学院审批纳入学院计划,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任务的出国(境)。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国(境)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等材料要求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和学院的整体利益,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后按期回校工作。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且确有出国(境)留学深造的必要性。
第八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的人员,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选拔简章的要求;申请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院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符合有关选派单位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国家公派和由学院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申请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达到有关选派单位要求的外语条件。
第十条 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回国后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曾经享受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院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般须在本校工作满2年以上或符合有关选派单位规定的年限要求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采取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和推荐、学院审批、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外事办公室提供包括《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公派出国申请表》、外方接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外语水平证明等申请材料;外事办会同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技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个人申报材料,拟定推荐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外事办公室协助获批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派出的各类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与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在出国(境)前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护照及签证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第五章 公派出国(境)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每3个月向学院外事办公室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院批准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并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完成有关选派单位规定的出国(境)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的延期管理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延期申请。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确因工作需要及其它原因需延长在外期限者,应提前3个月(出国3~6个月者应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由申请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与学院续签出国协议,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和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学院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个人联系取得外方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含)以上者,自离校之日起学院停发其工资。待按期回校报到后,学院恢复其工资。公派出国(境)期限内的工龄连续计算。
国家公派和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或学院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其按期回校报到后一次性补发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通过个人联系取得外方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不补发工资。
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和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或学院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及国(境)内交通(往返登机城市一次)、住宿(登机城市一天)费用在其回校工作并完成回国总结后按规定给予报销;通过个人联系取得外方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的上述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交存保证金。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向学院交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含)至六个月(含)者交存保证金一万五仟元;出国(境)期限六个月以上(不含)者交存保证金三万元。出国(境)人员按期(含经学院批准延期的期限)回校工作,学院归还其全部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公派人员出国(境)前的体检费、公证费、邮电费以及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等自理。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但未按照第四章要求办结审批程序的出国(境)人员,学院视其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自所在单位呈报组织人事部当月起,聘用合同终止且学院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第十六条要求办结延期审批手续而自行延长出国(境)期限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因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不超过一个月(含)者,学院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二)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含)者,约定出国(境)期限内发工资的,学院不补发工资;
(三)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内(含)者,本人或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学院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并缴纳上述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四)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含)者,学院视其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学院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的,不按照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成约定的回校服务期,出国(境)人员应偿还学院所提供的留学费用和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归且未了结经济关系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未了结经济关系前,学院不给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八章 回国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和学院组织人事部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并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可以按出国前签订的协议结算出国(境)期间的相关费用,提取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1个月内向外事办公室提交完整、详细的学习或研修报告及外方合作者出具的鉴定,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外事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研修报告进行审核,依据公派出国(境)人员在项目申报阶段制定的学习或研修计划以及外方出具的鉴定进行。如经专家审核认定其未完成研修任务将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经专家审核认定完成研修任务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在认定完成后一个月内举办面向学院相关师生的研修报告或学术报告。
第九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中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及个人对外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科技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学院知识产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属超出本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原有文件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系指我院聘请的外籍专家、教师、来华留学生及来访外籍人员在其任期、学期和来访期间遇到的由人为或自然原因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影响我院教学的紧急事件,外籍人员的伤、病、死亡事件,以及涉及其本人的政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案件等。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我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外国专家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等造成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事件。
6、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我院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逐级报告原则:
院内:即按科室负责人、外事办公室主任、学院领导;
院外:即按外事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逐级报告;
3、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主管院领导指导,外事办公室具体办理,并与相关系部、组织人事部、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协作处理。
三、组织管理
我院设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外事的院领导任总指挥,外事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外事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成。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在我院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我院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外事办公室负责人为外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凡遇发生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任何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籍人员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五、突发事件具体预案措施
外籍人员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划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是指外籍人员死亡;第二级是指外籍人员病危或集体伤病;第三级是指涉及外籍人员的各种事件及纠纷。
1、一级情况应对措施:
(1)外事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领导和当事人家属;
(2)24小时内依次向当地公安、外事部门和省教育厅国际处报告情况;
(3)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应协助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取证并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4)如遇意外或突发事件造成的死亡,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申请保险程序,并在指定的地点就医。
(5)因健康原因正常死亡的,由学院外事部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将尸体进行防腐和冷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并于48小时内通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6)按照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签字意愿,学院外事部门帮助他们联系当地殡仪馆进行尸体火化或将尸体运回死者国内。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外方自理。
(7)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由学院外事部门负责起草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及外方反应等在内的《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
2、二级情况应对措施:
(1)学院外事部门负责将外籍人员立即护送至当地条件较好的涉外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2)如遇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申请保险程序,并在指定的地点就医。
(3)向省教育厅汇报。必要时请省教育厅出面联系协调省内有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专家对患者进行会诊。
(4)遵医嘱及时通知病危患者亲属。
(5)在外籍人员伤病治疗或恢复期间,学院外事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陪护、照顾其日常起居。
(6)情况处理完毕后,学院外事部门写出《伤病处理情况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
3、三级情况应对措施:
(1)学院外事部门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先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再报请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2)以书面方式记录单位与外籍人员之间的交涉及反馈结果。
(3)有关涉外案件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学院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4)涉及突发国内外政治事件,应首先采取保护外籍人员措施,防止相关群体及个人冲击外籍人员的情况发生。
(5)情况处理完毕后,学院外事办公室写出《纠纷案件处理情况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
4、其他需特别注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① 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场人员及抢险救灾组人员迅速疏散外籍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② 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③ 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并立即报告学院。
④ 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⑤ 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① 发现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
② 迅速向学院报告。
③ 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院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④ 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⑤ 做好外籍人员家属的工作。
⑥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① 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② 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③ 迅速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学院、家庭报告。
④ 做好外籍人员家属的工作。
⑤ 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4)其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① 及时向学院、家庭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 注意事故现场保护,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
③ 妥善处理事故。
六、 紧急情况处理的原则与注意事项
处理突发及特殊情况的总原则是以保证外籍人员的生命安全为基本出发点,预先防范,及时通报,迅速处理,妥善安置。
1、责任明确落实到人,避免内部扯皮的情况发生。
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避免慌乱无序的状态出现。
3、及时向上级汇报,统一对外口径。
4、做好情况处理全程书面记录。
5、直接与外籍人员接触的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情绪稳定。
七、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主管外事的院领导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行 政 事 务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宣传推介、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院公务活动,按照学院外事接待有关规定,由外事办公室牵头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单位、特邀专家等来院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学院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院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如需学院办公室牵头接待,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接待要求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院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可以协助在院内招待所安排,因工作需要在院外接待住宿的,应安排在院外协议宾馆。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或学院驻外机构开展的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 接待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需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接待审批单等。
第十五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院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提高接待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因办学和发展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控制经费总额,严格审批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