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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2-18

学生奖励条例

    职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全班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三)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风气浓厚.勤奋刻苦,全班学习成绩好。

    (四)全班同学关心爱护职院,尊敬师长,遵纪守法,自觉执行职院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积极参加职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思想觉悟高,道德品质好,班内风气正。

    (六)班委会和团支部健全,能团结一致,在德、智、体等方面起表率作用,能团结同学,并组织同学积极进行班内活动,努力完成职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班级的凝聚力强。

    (七)全班同学劳动观念强,劳动表现出色,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班级精神文明和卫生活动搞得好。

    (八)积极参加职院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早操和课外活动搞的好。

    (九)班级各项工作突出,综合考核成绩名列前茅。

    二、评选范围

    全日制班级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及比例

    (一)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先进班集体设系级先进班集体、院级先进班集体两级。

    (三)系先进班集体由各系部组织各班在学年度工作总结交流基础上,根据全学年量化考核成绩,按班级数的25%的比例确定。

    (四)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各系根据系内全学年班级量化考核情况,经民主评议,按班级数的10%推荐,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

    (五)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确定,要根据省定标准,从院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四、表彰奖励办法

    (一)院级先进班集体由职院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系级先进班集体由各系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一、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政治上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前1/4,考查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且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好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讲究卫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四)本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二、评选范围

    凡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 

    三、评选方法及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分院系两级。

   (三)系三好学生的评选,由各系按条件自行评定,报学生处备案。系级好学生的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四)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在系级三好学生的基础上由系推荐,报学生审查,分管院长审批。院级三好学生的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五)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根据省定标准,在院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四、表彰奖励办法

    院级三好学生由职院表彰奖励,并填写《院级三好学生登记表》,存入学档案。系级三好学生由各系予以表彰奖励,并填写《系级三好学生登记表》,入学生档案。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

  (一)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社会公德或受过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无诚信、拖欠学费者;

  (四)宿舍管理不达标准者。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嗯想修养,热心为学生服务,作风民主,乐意接受组织交给的工作,办事踏实公道,群众威信高。

   (二)遵纪守法,模范地遵守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能力,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保证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全力支持职院的工作。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抵制不良倾向,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考试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一名次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七)本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二、评选范围

班委以上,任职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不含团干部)。

    三、评选办法及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分院系两级。

   (三)系级优秀学生干部,要依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在各班民主评议的

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比例数评选并上报教学系,

由系审批确定,报学生处备案。

    (四)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在评选的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评

议推荐。报经学生处审查后,由分管院长审批。

    (五)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要根据省定标准,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六)评选比例

    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5%。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0%。

    四、奖励办法

    (一)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表彰奖励。

    (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职院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和奖品,

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社会公德或受过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无诚信、拖欠学费者;

    (四)宿舍管理不达标准者。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遵纪守法,模范地遵守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

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关心集体,有强烈

的集体主义荣誉感,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

    (四)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

间多次获得奖学金。

    (五)积极参加职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身心健康,有良好

的卫生习惯,知法守法,文明礼貌。

    (六)在校期间,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七)讲诚信,未拖欠学费。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方法及比例

    (一)优秀毕业生于毕业前评定。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只设院优秀毕业生一级。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根据省定条件,在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

础上评定选出。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参照评选条件对毕业生进行排名,按比例上报系。

    (二)各系对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进行审核,报学生处,在征求有关部门

意见后,报院领导确定

    (三)“优秀毕业生”由系整理并填表,报经学生处审核后装入本人档案。

    (四)对评定的“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给予表彰奖励。择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职院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条 职院设立以院长奖学金为最高奖,以综合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单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并逐步增加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提高奖学金的奖励额度。

    第三条 职院设立学生奖励基金,作为发放学生奖学金的专用资金。奖励基金按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由财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申请专业技能奖学金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职院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突出,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参加院系组织的专业技能奖学金所有考核项目。

    (四)在本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五)思想品德测评合格以上。

    第五条 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院长奖学金

    院长奖学金按学生获得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情况及有关条件评定,择优发放。

    院长奖学金按各系人数的0.5%,由各系在本系获综合奖学金学生中,择优评定,每人每次1000元。

    (二)综合奖学金

    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发放,其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如下:

   高职 一等奖每人每次1500元,中职600元按专业学生人数的1%评定;

   高职 二等奖每人每次900元,中职400元按专业学生人数的3%评定;

   高职三等奖每人每次600元,中职200元按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单项奖学金

    1.科技成果单项奖

    科技成果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级别评定发放。

    2.技能技术单项奖

    技能技术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级别评定发放。

    3.文体特长单项奖

    文体特长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等级评定发放。

    注:以上各项单项奖,按以下规定发放:

    在市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正式比赛中,获个人特等奖的奖励200元;获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获集体奖的,酌情确定奖励的金额。在省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正式比赛中,获得个人特等奖的奖励30:0元;获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获集体奖的,酌情确定奖励金额。

    4.社会活动单项奖

    社会活动单项奖按各系学生人数0.5%,根据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系文体活动情况,由各系评定发放,每人每次100元。

    5.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

    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分系优秀学生干部和院优秀学生干部。系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按各系人数的196,根据工作表现和学习成绩,由各系组织评定,没人每次150元;院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按院学生干部人数的20%,根据工作表现,由院学生处组织评定,每人每次150元。

    6.院优秀毕业生单项奖

    院优秀毕业生单项奖按班级人数的10%,根据在校期间思想、学习、工作和最后一学期的实习表现评定发放,每人每次100元。省级优秀毕业生要根据省定条件,在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择优评定,省级优秀毕业生每人每次150元。所评出的优秀毕业生只享受最高等次的奖学金不得兼得。

    7.重大好人好事单项奖

    各系报送材料,由学生处审核,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发放。

    8.其他单项奖

    被评为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每人每次分别奖励100元和150元;被评为院、市和省级优秀班集体的分别奖励100元、150元和200元。

  第六条各类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初完成。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不得兼得。获院长奖学金或综合奖学金将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获奖学生名单由各系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分管领导签批发放。学生奖学金必须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由学生本人签字,各系汇总后报财务处,学生奖学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由各系组织评定的院长奖学金、社会活动单项奖和系优秀学生干部奖等,在评定中,要坚持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评定结束后,要在本系公示。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名额。

    第九条本条例自二○一六年九月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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