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学院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实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的目标。大力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营造科技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每年用于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学院财务划拨科研经费的5%,仍不足的部分另行追加。
第三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项目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四条 规划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裁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条 凡知识产权归属我院的科研成果(即署名为“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只要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均可申请奖励;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如其指导老师为第二作者,可视为指导老师的成果并由指导老师申请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凡我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州级政府(含相应级别学会)的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凡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2.凡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3.凡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4.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5.凡获州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6.凡获州、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7.凡通过国家级、省部级、州级鉴定结题的课题科研项目,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
第三章 科研论文奖励
第八条 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美国《科学》(SCIENCE)或英国《自然》(NATURE) 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如果延边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每篇奖励5000元(以下同)。
第九条 凡署名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并被收录、引用或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被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3000元。
2.被《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TP) 、《科学论文索引》(SSI)、《工程索引》(EI)网络版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一次性奖励3000 元。
3. 在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省部级类正规出版的刊物(包括省部级类学院学报),每篇奖励500元。
5.在市级类正规出版的刊物(包括市级学院学报),每篇奖励300元。
6.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求知版等著名全国性报纸版面发表的文章,每篇论文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凡署名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或主编为我院人员,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自然科学、工科类社会科学类每万字奖励1000元。副主编为我院人员每万字奖励200元。如获学院和校区、系(部)资助出版基金者,不再享受该奖励。
第十一条 凡署名为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或主编为我院人员,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每万字奖励200元 ,副主编为我院人员每万字100元。凡署名为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或主编为我院人员,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每万字奖励200元 ,副主编为我院人员每万字100元。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十二条 获厅局级以上科研管理奖、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按相应的科研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获得各种专利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获奖程序:作者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由科研处审核。
2.奖励类别:属于职务发明的,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 元。(非职务发明酌情奖励)
第十四条 凡获省、州级科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横向课题立项的科研团队,在项目经费完全到帐后学院给予1%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获奖证书、论文发表刊物原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由规划科研处审核、认定后,予以受理。未提交申请者,一律不予受理。同一科研成果(论文)如同时获几项级别奖励,只按其最高级别计,不重复奖励。第二作者奖金减半,第三作者不再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时间:科研处于每年年底接受上年度奖励申请资料,经审核后向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学院颁发奖金。
第十七条 奖金分配:以上所有获奖项目如由团队合作完成,奖金发给项目(我院)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与其他合作者协商分配,其中项目主持人奖金为奖金总额的30%。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教育科学项目概念内不包含各级各类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精品教材编写和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和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的各类教学技能比赛。
第十九条 获奖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不含非职务)归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转让或者出售等,否则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与学院另有约定者除外)。
第二十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科研信息处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规划科研处负责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