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职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职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职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除因客观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职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职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职院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职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职院申请入学,由职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再经职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职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职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职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依据职院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程》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自评、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依据职院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该考试科止成绩记零分,视期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被记零分的科目,毕业前给予以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职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职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职院批准。 职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況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职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中请休学或者职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职院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职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离校期间, 职院对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职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职院复査合格,方可复学。 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学业成绩未达到职院要求或者在职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 在职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査
不合格的:
(三) 经职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超过职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职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职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职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単业要求,准予毕业,由职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职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由职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是否颁发学业证书,由职院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第二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职院颁发肄业证书 。
第二十四条 职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职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职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职院予以追回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正书无效 。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职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