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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2-18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1.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2.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简称横向经费)。

第三条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院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规划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院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各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系部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研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及调整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如实编报项目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经费预算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预算,需经审核后方可申报。

1.相关各系部对科研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承担审核责任。

2.计划财务处、规划科研处负责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预算申报及相关材料提交到计划财务处,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转规划科研处审核。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预算申报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计划财务处和规划科研处审核。

3.对重大、重点的科研项目预算申报,由规划科研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系部审核同意,由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账凭证或票据,并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

科研经费到账前确需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规划科研处确认、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暂借票据。原则上,已借票据的项目款项当月必须到账。

第十三条 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由规划科研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规划科研处会同项目组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实际到账情况,划分软、硬件经费。计划财务处按科研处开具的入账通知进行经费入账,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结题前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对于院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在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中,一次核定划分科研经费指标,当年度核算。项目负责人与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规划科研处统计核算,但经费不做学院内拆分。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写项目财务编号,并制作经费卡,列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限等内容。科研项目立项后,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科研处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并修改(同步更新)项目信息。

科研项目经费卡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的依据,如遗失,需向计划财务处申请补办新卡。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开设经费卡的同时,将项目批复的预算录入财务系统中,对于分批到账的项目,按到账比例录入预算,或者由项目负责人在总预算范围内确定比例。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入账后,学院提取间接经费。国家和地方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和预算的项目,按规定和预算执行。其他纵向项目经费按下列方式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学院提取实到软件经费的8%作为间接经费;人文社科类项目,学院提取实到软件经费的6%作为间接经费。

第十八条 横向经费入账后,学院提取间接经费以及项目执行保障基金,并按照国家对各类合同规定的标准由学院统一代缴科技服务费及税费。

1.自然科学类项目,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4%作为间接经费;人文社科类项目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3%作为间接经费。利用学院实验设备和其他资源签订的测试类合同,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20%作为间接经费;利用学院教学资源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学院内办班),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15%作为间接经费。

2.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3%为项目执行保障基金,项目按期完成后,予以全额返还。

3.提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到账软件经费的2%,其他类合同到账软件经费的6%为科技服务费及税费。

4.横向经费按照预算执行,预算包括人员费、材料费、设备费、测试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人员费不超过软件经费的50%。科研经费到账后,可提取到账软件经费的15%作为人员费支出,剩余人员费待结题后方可提取。

5.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合同,应从到账经费中返还学院专利申请的前期资助费用。具体包括:(1)学院提供专利维持资助的,提取合同到账金额的10%作为维持收益,其余经费按照第十八条第4款执行。(2)学院提供专利运营服务的,提取合同到账金额的15%作为服务收益,其余经费按照第十八条第4款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经费不允许转出。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可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本院受托人,由其全权负责本科研项目的相关事务。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核外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转拨院外单位,须按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向规划科研处、计划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规划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后执行。立项前未签订明确科研经费转拨条款的,确需转拨科研经费的,须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由合作各方补签协议,并报规划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认定和备案。转拨科研经费部分不予核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确定的预算执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要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支出内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应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的相关性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具体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研经费中原材料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检验、测试、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我院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具体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测试加工费实施细则》 执行。

(4)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会议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支出标准和会期。会议费的报销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因科研事项到国(境)外出差,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标准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照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据实执行。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著出版费、复印费、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支出须附经规划科研处审批签章的合同。

(8)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劳务费用和相关社保补助。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劳务费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9)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列支标准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专家咨询及讲座费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

(10)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燃料动力费中水、电、气费收取实施细则》。

(11)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必要的维修改造,必要的审计费用,必要的物业费用,必要的培训费用等。

2.间接经费按照《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使用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与科研经费结账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如实填报有关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并对报表的真实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中介、项目牵头单位)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应按国家及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及规划科研处及学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规划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相关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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