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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2-18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学院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与发挥我院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创造性,创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并使我院的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技厅以及其它厅局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3、延边州教育局、科技局以及州属其它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科技处作为学院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处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申报信息,并组织各系、部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申报。

第四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文件要求与课题指南,认真选题并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所在部门审核、汇总;

2、各系、部对本部门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要求签署意见后,将加盖公章后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科技处;

3、科技处对全院教师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情况上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对于要求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科技处将申请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开展遴选工作,并将结果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科技处将经学院审批同意上报的纵向科研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5、为保证课题主持人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能力进行课题研究,及时完成各级课题,下列情况不予推荐申报:

  1)同类别课题未能结题或结题成绩较差;

  2)主持申报的在研纵向课题数超过二项(含二项);

  3)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课题;

  4)主持人不能保证一年中有6个月以上时间在院进行课题研究的课题;

  5)申请人在推荐申报阶段不在学院,且不能在6个月内回学院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以负责人的身份申请项目:

1.     在读博士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

2.     人事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外聘或兼职人员;

3.     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我院教师必须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在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申报者,在两年内不得以项目主持人身份申报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按照《项目研究任务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

2、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

3、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经费决算;

4、项目研究期满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5、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要求填写项目研究任务合同书,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承担项目的系(部)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相关系、部应对项目主持人的研究工作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项目;项目主持人应组织好项目组成员编制详细研究方案,确保项目研究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须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计划一经确认,不得任意变动,更不得变更课题题目。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的项目,需按立项单位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科技处配合上级课题下达部门检查项目进行,各类课题每半年一次由系(部)组织课题组填写《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进展检查表》,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报课题执行情况,并报院科技处,然后由科技处汇总向学院领导汇报。具体达标条件以立项单位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终止和撤消,并停止课题组的经费开支:

1、课题负责人长期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需中止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项申请,报请立项单位审准。经立项单位批准后,视具体情况对科研经费进行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所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及相关变更人员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1.因离职、退休、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2.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3.确实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根据立项单位要求提交结项材料报请结题。经立项单位审批同意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结项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处备案,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5份:

1、成果验收报告书、项目合同书、课题经费决算情况、发表论文(期刊封面、发表刊号页、目录、全文)复印件;

2、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还需提供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测试报告;

3、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还需提供研究成果报告及使用单位证明、著作成果(封面、发表刊号页、目录)复印件。

第十五条 若立项单位要求提供研究成果鉴定意见,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联系专家鉴定;要求学院统一鉴定的项目,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鉴定材料并支付鉴定费用,再由科技处组织专家统一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项目主持人须根据立项单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材料至科技处,由科技处备案后统一报送立项单位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项目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我院主持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一律全额拨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由科技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科技处按项目登记编号,制作《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登记使用卡》,财务处按卡号分别列帐,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须严格按项目计划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业务费:指用于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费、调研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及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等试验材料费。

2、仪器设备费:指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3、协作费:指从项目经费中划拨给项目合(协)作单位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4、科研管理费:指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作为科技处和系(部)的管理费用和科技发展基金。科研管理费按到账经费5%提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校级项目和本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5、其它实际用于科研支出的相关经费。

6、以上科研经费各项支出比例按计划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按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不归我校所有的项目,学校将通知财务处冻结其配套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帐户,追回已使用经费:

1、因故要求中止的或自行中止的项目;

2、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项目;

3、在规定的延缓期结束后仍未完成并作撤项处理的项目;

4、不按规定报送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

5、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项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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