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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2-18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财教[2007] 560号、[2007]561号、[2007]559号文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数为准,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分配各系或专业具体名额。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2.遵守宪法、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道德品质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同年级同专业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5.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在各项活动中有创新、有突破、有发明等。此项需经院团委认定。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2.遵守宪法、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道德品质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期课程结束,正常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5.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在各项活动中有创新、有突破、有发明等。此项需经校团委认定。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符合学校贫困生认定条件,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2.遵守宪法、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到通报批评和受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保证所学专业进入及格线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符合学校贫困生认定条件,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学校有关通知要求,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不少于400字,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全年个人成绩单、个人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班级要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书、班长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应不低于全班级人数的20%。评议小组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评议,如有确实符合条件而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动员其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三)系审核、公示

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对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系其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起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本单位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职院审批、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复审,提出职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职院领导集体研穿审定后,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后,职院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助学金将按照省文件规定,分上下两学期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欠缴学费,所获奖金应当首先交纳欠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参加职院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职院收回其当年度的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六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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